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舜榮 債務人 陶鼎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就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按前開年息百分之一百二十,按日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名澳
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7日概括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含88年8月20日起合併美國商業銀行暨96年9月22日起合併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並繼續營業,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函正式核准,爰依民法規定受讓依相關授信合約書所發生之全部債權及其從屬權利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8年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並簽立申請
書暨約定書為憑,約定分期償還,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延遲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