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進松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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