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61號抗告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1年9月1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