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維
江子揚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號、104年度偵字第519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李岳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