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吳建緯 被上訴人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建緯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