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米雄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62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959、1960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簡字第2439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米雄現因疾病,經安置在新北市私立天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且需臥床、雙管照護、肢體不便無法行走、生活自理全須協助,亦無時間感及定向感,屬重度失能長者等情,有該照顧中心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03至139頁),堪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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