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聲請人 陳慧玲 (即 陳廣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宏東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提出宏東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需記載正確股票發行公司名稱及分配股數(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