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27號原告 許以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麗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徐麗卿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麗卿應交付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及自97年2月14日起至交屋日止之房屋租金與原告。核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第2項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為計算,而系爭房屋之價值依原告主張為1,500萬元,後段請求租金之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係屬附帶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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