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謝采穎 相對人 謝李振 關係人 謝安琪
謝安玄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表第二項「新竹縣○○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市○○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