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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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曹治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四零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新臺幣8萬元(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08號),茲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返還,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提存書、本院民事裁定、相對人身份證正反面(以上均影本)、印鑑證明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08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