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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