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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