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樹勲 (原名 洪樹勳 )、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原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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