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26號附民原告 張榕恩 附民被告 陳巧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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