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彌勒大道總會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汪慈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彌勒大道總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彌勒大道總會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四屆108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16條涉及董事會召集次數與召集權人、臨時會召集要件、會議主席之產生;第17條涉及董事會決議方法,均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4條係聲請人基金會目的事業視會務運作現況所為之變更,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財團法人彌勒大道總會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四條:││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旨,│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旨,依據││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1)傳道聖業:│一、傳道聖業:││國內外成立各分會,開創道場,設│國內外成立各分會,開創道場,設││立佛堂,渡人求道,傳佈彌勒福音│立佛堂,渡人求道,傳佈彌勒福音││。│。││(2)教育聖業:│二、教育聖業:││國內外成立各分會以及天恩彌勒佛│國內外成立彌勒佛院,設立各種訓││院,設立各種訓練班,培訓傳道、│練班,培訓傳道、弘道、講道等人││弘道、講道等人才。│才。││(3)文化聖業:│三、文化聖業:││以電視、廣播、書籍、刊物、錄影│以電視、廣播、書籍、刊物、錄影││帶、錄音帶、合唱團、良心劇團、│帶、錄音帶、合唱團、良心劇團、││國樂團等來傳播弘揚彌勒文化。│國樂團等來傳播弘揚彌勒文化。││(4)公益聖業:│四、公益聖業:││①成立老人文康服務中心。│設立彌勒義工大隊,持續到各學校││②到各學校、監獄、社區、機關團│、監獄、社區、機關團體推廣良心││體推廣良心之道。│之道。並舉辦國內外「和諧世界一││③舉辦國內外良心光明大會。│家」良心光明大會。││④到各學校、監獄、社區、機關團│五、彌勒網路資訊中心:││體推廣彌勒環保,包括心靈環保及│把傳道、教育、文化、公益四大聖││自然環保。│業部緊密連繫在一起,傳佈彌勒福││⑤設立彌勒義工大隊。│音。││(5)彌勒網路資訊中心:│六、四新生活美學推廣中心:││把傳道、教育、文化、公益四大聖│將新文化、新文明、新價值、新道││業部緊密連繫在一起,讓大部門發│德推廣到社會每一個階層,實現和││揮最大功能。│諧世界一家。││(6)彌勒文物推廣中心:│七、加強本法人各項目的事業之推動,││藉彌勒文物把彌勒文化推廣到社會│並擴充設置各地傳佈教義之場所及││每一個層次,與每一個人的生活融│相關設備。││合一體。│八、其他與本法人宗旨有關之業務。││(7)加強本教各項目的事業之推動│為推動各項目的事業,特置點傳師││,並擴充設置各地傳佈教義之場所│、傳道師、講道師為彌勒大道終生││及相關設備。│清修並全職奉獻之神職人員,名額││(8)其他與本法人宗旨有關之業務│依道務發展需要訂定之。││。│││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傳揚彌勒│││大道教義,特置點傳師、講道師、│││清修者為彌勒大道之神職人員,名│││額依道務發展需要訂定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董事會每三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董事會由董事長一年召開兩次,如董事││,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自行召開之。│。││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議決事項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第十七條:│第十七條:││董事會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之。││人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定負擔,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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