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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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抗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嗣本院審判長復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頁),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1頁)、院內查詢單(見本院卷第33頁)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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