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0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70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丞霖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執行標的位於本院轄區,而係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現住、居所係在基隆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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