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29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9566號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曹興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等債權,第三人法務部○○○○○○○所在地係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