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原告安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法定代理人陳安迪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鼎翔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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