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定既成道路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 鍾旻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丁財 間請求認定既成道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在上開通行範圍內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且應供原告所有土地通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即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欲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大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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