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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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博元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博元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