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羅隆傑 相對人 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3日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嗣增加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為抵押物),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13年3月11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嗣變更為780萬元),債務清償登記日期為113年6月11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113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並約定113年6月11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為證。
三、經查,除聲請人提出票面金額150萬、30萬元之本票,發票日為113年5月17日,共180萬元之債權,非屬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而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苑裡鎮田中段3372581/12苗栗縣苑裡鎮田中段337-3911/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702苑裡鎮田中段337-3地號苑裡鎮田心里1鄰田心3之1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43.56二層:43.56三層:31.1合計:118.22陽台:16.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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