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照美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代表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 律師
吳文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7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1年8月8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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