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60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告 劉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22,489元│自民國96年6月16日起│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計算│臺幣6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