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聲請人 蕭雅雯 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品方 人相對人王品方相對人 王頌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品方、王頌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一、相對人王品方、王頌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