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呂懿書 債務人 蘇鈺雯 (原名: 蘇盈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