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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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宋曜廷 即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
金會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巽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之董事,前經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9條,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前開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紀錄、教育部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且該會第2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確有決議通過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本院卷第15至19頁),該次捐助章程修訂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7年12月28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70219811號函許可變更在案(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件:財團法人國民教育測驗與評量中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情勢變遷│本會係永久性質,因情勢變││不能達到原設置目的,必須解│遷不能達到原設置目的,必││散時,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須解散時,解散清算後之賸││,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餘財產,歸屬於國立臺灣師││團體,應歸屬於政府主管機關│範大學。││指定之教育機構、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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