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度鑑字第868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68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八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假報公出、虛報差費及值日費等,經調查屬實,且被付懲戒人亦坦承不諱,茲將其違失事實臚列如左:
甲○○係本府交通處公路○○○區○○○路面技工,自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期間(適逢輪值十二天),經常利用公出赴工地督導機會,至台南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上課,期間並虛報工地人員督導差費九十三天,每天二百元(新台幣下同)計一萬八千六百元及值日費十二天,每天二百零五元,計二千四百六十元,合計二萬一千六十元。
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人員應誠實清廉、第十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陳員右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自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利用上班時間到國立台南師範學院修習教育學分。
直到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申辯人因感工作及課業壓力繁重,乃主動向台南縣新營調查站自首,並繳回溢領之值日費、工地人員督導旅費等。按申辯人乃忠誠職務之人,每日準時到服務單位台灣省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新化工務段「簽到」上班,依申辯人之業務性質係屬外勤,又依往例一上班「簽到」即須申報值班費或工地人員督導旅費,惟申辯人因無法兼顧工作與深造,且心無貪念,當發現溢領即主動繳回全部款項(詳如下述二),足見申辯人並無主觀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此懇請詳查以還清白。
就台灣省政府移送之懲戒資料,尚有謬誤,特詳述如下:
申辯人之學校課程並非每天均全天有課(詳附件一,課表影本,請逕向國立台南師範學院查證相關資料),申辯人亦非棄工作不顧之人,故對全天有課之日,申辯人均利用清晨或晚歸巡視路面,對非全天課則利用空堂時間執勤。
㈠有關工地人員督導旅費部分,計三十四天,每天二○○元,小計六、八○○元(詳附件二,計算式)。
㈡有關值日費部分,共計二天,每天二○五元,小計四一○元(詳附件三,計算式)。
㈢合計溢領之工地人員督導旅費及值日費共七、二一○元,並已全部主動繳回。申辯人之家境清寒,為扶養妻小及父母(如附件四,戶口名簿影本),若為讀書而
辭去工作則家庭必頓失重心,申辯人又一向好學,乃於工作之餘選擇進修,以增涵養,為求上進而到學校讀書,益徵申辯人之動機單純,並無不法之念至明,且申辯人主動向新營調查站說明事實,即為詳細表白申辯人是一奉公守法之人,即絕無貪圖不法所有之人。為此懇請鈞會再三詳查,以還清白。倘若仍認申辯人涉有不法,亦懇請予從輕發落,以為法便。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區○○○路面技工,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五月七日間(適逢輪值十二天),經常利用公出赴工地督導機會,至台南師範學院國小師資班上課,其間並虛報工地人員督導差費九十三天,每天二百元,共計一萬八千六百元;值日費十二天,每天二百零五元,共計二千四百六十元,合計二萬一千六十元之事實,已據該處政風室派員調查時,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並偕同被付懲戒人至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自首,有該處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五工政字第三五二六○號函、訪談紀要、被付懲戒人溢領工程督導旅費、值班費繳還之繳款通知書、公出請示單、簽到記錄、差費報支表、上課時間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申辯意旨以:學校並非每天均全天有課,如全天有課,則利用清晨或晚歸巡視路面;如非全天有課,則利用空堂時間值勤,故實際虛報部分為工地人員督導旅費三十四天,每天二百元,共計六千八百元;值日費僅二天,每天二百零五元,共計四百十元,合計七千二百十元云云。此不僅與其初供不符,況即屬所言非虛,其仍有曠職上課之事實,亦無從改變,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勤勉;第十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之規定,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康癸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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