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繼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呂繼先於92年7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20,結帳日則為每月2日,起息日則為結帳日之翌日起算,如有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7年6月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自持卡日起至97年6月2日止,總計欠款47634元,其中消費款(即本金)為43622元、利息4012元。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繼先│自民國97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43622││月3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1日起││14.9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繼先│自97年6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900元│││43622││起││違約金,逾期違│││元││││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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