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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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分別主張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被告間之無償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其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聲明請求塗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