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所載「連育峰」,應更正為「連育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審判長法官為連育群法官,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憑,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所載「連育峰」,應更正為「連育群」,惟上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明珠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