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更二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更二字第8號上訴人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上訴人 高固廉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後增列「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增列第五項「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郭俊德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