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5號原告AD000-A11205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卓○○(完整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依據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