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朝輝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6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同鄉潮洋厝段141-1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繼承人「 呂水印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