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陳紀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紀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8月27日及102年4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萬元及8,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8月23日及132年4月11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1年4月30日邀案外人 徐意嵐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800萬元,復於102年4月26日邀浩廷建設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40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還款,依雙方約定書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共計尚欠107,341,944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份、借據二紙、約定書二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院於104年7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予相對人,然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104年度司拍字第95號│├───────────────────────────────────────────────────────────────┤│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新生││137│旱│00│07│50.00│全部││├──┼───┼────┼────┼────┼────────┼─┼──┼──┼───────┼─────────┼──────┤│002│彰化縣│二林鎮│新生││137-1│旱│00│07│51.00│全部││├──┴───┴────┴────┴────┴────────┴─┴──┴──┴───────┴─────────┴──────┤│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建號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座落││要建築材料├──────┬─────┤│備考││││││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範圍│││││││││要建築材料││││││││││及用途│││├──┼───┼────┼─────┼────────┼──────┼─────┼─────┼─────────────────┤│001│759│彰化縣二│彰化縣二林│1層鋼骨造,市場│1層:357.65││全部│││││林鎮○○○鎮○○路││合計:357.65│││陳紀樺所有││││段137地│470號│││││││││號│││││││├──┼───┼────┼─────┼────────┼──────┼─────┼─────┼─────────────────┤│││彰化縣二│彰化縣二林│1層鋼骨造,市場│1層:357.65││全部│││002│760│林鎮○○○鎮○○路││合計:357.65│││陳紀樺所有││││段137-1│472號│││││││││地號│││││││└──┴───┴────┴─────┴────────┴──────┴─────┴─────┴─────────────────┘┌───────────────────────────────────────────────────────────────┐│附表二:104年度司拍字第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977│建│00│09│43.64│全部││├──┼───┼────┼────┼────┼────────┼─┼──┼──┼──────┼─────────┼───────┤│002│彰化縣○○○鎮○○○段││982-1│建│00│00│11.39│全部││├──┼───┼────┼────┼────┼────────┼─┼──┼──┼──────┼─────────┼───────┤│003│彰化縣○○○鎮○○○段││983-1│建│00│00│22.6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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