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0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210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78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務 人 蔡龍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龍煙於民國90年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9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258元及費用618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龍煙於民國94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995元及費用736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龍煙於民國93年11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9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39元及費用289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078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蔡龍煙 456│自民國 091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52536 │0000000000│09月 11日 │8月 31日止 │ ││ │元 │009 │起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 1日 起 │ │ │├──┼───┼─────┼──────┼──────┼───────┤│ 002│新臺幣│蔡龍煙 543│自民國 091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53325 │0000000000│09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元 │306 │起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 1日 起 │ │ │├──┼───┼─────┼──────┼──────┼───────┤│ 003│新臺幣│蔡龍煙 557│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34788 │0000000000│09月 17日 │ │點六三 ││ │元 │401 │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