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東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賴妍利 被告 李健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東簡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賴妍利於民國99年12月19日晚間,遭詐騙集團以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為由,共詐騙新臺幣(下同)87,960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7,960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健凱因詐欺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46號(乃101年度東簡字第66號案件改分)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忠霖法官李俊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吳明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