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9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家榆 原名陳
         李宗樹 原名李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9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家榆(原名 陳家苹 )於民國(下同)87年
12月3日邀同被告李宗樹(原名 李宗焜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92年12月3
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
為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即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
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
依約繳至89年8月4日止,即未再給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
果,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應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55430元及自89年8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9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10,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授信約
定書、繳款明細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
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所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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