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法定代理人 洪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即 鍾瑞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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