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郭琍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