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告 王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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