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及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及三減刑後徒刑欄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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