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6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8月26日104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10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10月8日、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8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同上卷第10至11頁),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