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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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張碧函 被告 吳貴騰
鎮興屠宰場即 葉步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9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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