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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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 倪鳴香 被上訴人 倪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5,2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即105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4,600元×占用面積162平方公尺=
398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