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39號聲請人 陳志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政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一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5年7月3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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