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7條第1│刑法第217條││││第2項第4款│項││├───────┼─────────────┼─────────────┼─────────────┼─────────────┤│犯罪日期│85年6月27日│85年6月28日│84年9月27日│85年6月28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同左││及├───┼─────────────┼─────────────┼─────────────┼─────────────┤│查│年│85│85│85│85││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18878│14456│14456│14456│├───┼───┼─────────────┼─────────────┼─────────────┼─────────────┤││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年│85│85│85│85│││案├─┼─────────────┼─────────────┼─────────────┼─────────────┤│後││字│訴緝│易│易│易│││號├─┼─────────────┼─────────────┼─────────────┼─────────────┤│事││號│15│5936│5936│5936││├─┼─┼─────────────┼─────────────┼─────────────┼─────────────┤│實│判│年│85│85│85│85│││決├─┼─────────────┼─────────────┼─────────────┼─────────────┤│審│日│月│8│10│10│10│││期├─┼─────────────┼─────────────┼─────────────┼─────────────┤│││日│27│1│1│1│├───┼─┴─┼─────────────┼─────────────┼─────────────┼─────────────┤││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年│85│85│85│85││確│案├─┼─────────────┼─────────────┼─────────────┼─────────────┤│││月│訴緝│易│易│易││定│號├─┼─────────────┼─────────────┼─────────────┼─────────────┤│││日│15│5936│5936│5936││日├─┼─┼─────────────┼─────────────┼─────────────┼─────────────┤││確│年│85│85│85│85││期│定├─┼─────────────┼─────────────┼─────────────┼─────────────┤││日│月│11│11│11│11│││期├─┼─────────────┼─────────────┼─────────────┼─────────────┤│││日│10│18│18│1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同左│同左│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