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許慶國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7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10月8日│81年4月23日起至81年10月8││││日│├───┬───┼─────────────┼─────────────┤│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1││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458、7566│10813│├───┼───┼─────────────┼─────────────┤││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1│81│││案├─┼─────────────┼─────────────┤│後││字│訴│訴│││號├─┼─────────────┼─────────────┤│事││號│1250│2390││├─┼─┼─────────────┼─────────────┤│實│判│年│82│82│││決├─┼─────────────┼─────────────┤│審│日│月│4│6│││期├─┼─────────────┼─────────────┤│││日│15│11│├───┼─┴─┼─────────────┼─────────────┤││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81│81││確│案├─┼─────────────┼─────────────┤│││月│訴│訴││定│號├─┼─────────────┼─────────────┤│││日│1250│2390││日├─┼─┼─────────────┼─────────────┤││確│年│82│82││期│定├─┼─────────────┼─────────────┤││日│月│5│7│││期├─┼─────────────┼─────────────┤│││日│10│19│├───┴─┴─┼─────────────┼─────────────┤│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6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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