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李政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件: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欠債)?有何不能清償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說明現住地為何?究為自用住宅或租屋?若為自用住宅,請提出房屋及土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每月繳交租金證明,並說明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攤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
三、請說明全戶內有無人領取社福補助或津貼,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其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金額為何?請提出近2年之存摺內頁證明之。如近2年曾接受家屬或親友經濟援助,亦請敘明,並陳報該親友之聯絡方式。
四、請補正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所有開戶帳戶近2年之存摺內頁(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保單),並陳報各保單若經終止,可領回之金額?
五、請說明名下還有無土地、建物、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又於本件聲請前2年,名下財產有無變動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始末。
六、請說明目前日常生活及工作上所使用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其行照。
七、本件若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土地、建物、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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