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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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89號聲請人 莊曜聲 相對人玹漢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⑵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莊曜聲106年2月1日至106年5月5日工資差額44,831元。⑶資方同意給付44,831元,資方分9期給付,第一期給付日期為107年5月10日至第八期107年12月10日,資方給付勞方每期5,000元,第九期於108年1月10日給付4,831元,上述分期日若逾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資方於到期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之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⑵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莊曜聲106年2月1日至106年5月5日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4萬4831元。⑶資方同意給付4萬4831元資方分9期給付,第一期給付日期為107年5月10日至第八期107年12月10日,資方給付勞方每期5000元,第九期於108年1月10日給付4831元,上述分期日若逾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資方於到期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系爭調解方案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該調解紀錄附卷可稽( 詳士林 地院卷第8至10頁)。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詳本院卷第4至6頁)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4萬4831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